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玉臣,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村卫生所医生,捕前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曾于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茂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谭艳萍,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玉臣犯倒卖文物罪一案,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辽01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玉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10月,被告人赵玉臣在抚顺市农户处以186750元的价格购买古钱币225斤,后开车到沈阳市皇姑区公交车站附近,将225斤古钱币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王博。该古钱币被扣押,经鉴定,为出土文物,一般文物。

上述事实有证人杜某、苏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微拍堂订单页截图、微拍堂后台信息、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赵玉臣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玉臣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倒卖事实,虽有被告人赵玉臣的供述、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因涉案的3100斤古钱币因被王博出售而未扣押到,未能对涉案的3100斤古钱币进行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是否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故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赵玉臣第一起倒卖文物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赵玉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臣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玉臣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玉臣倒卖文物犯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确认。同时上诉人赵玉臣及其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臣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被告人赵玉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赵玉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赵玉臣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交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作出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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