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红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昭平县。

被告:李美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红文与被告李美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应付的货款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应付的货款为理由申请撤诉,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和方法,既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吴红文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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