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丁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勤学,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受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袁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监利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丁保与被告袁炎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丁保、被告袁炎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丁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炎海偿还原告民工工资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6日,因原告之前给被告做工一直未付工资,被告袁炎海遂向原告出具欠条,称2019年年底付清民工工资3000元,未约定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袁炎海辩称,欠条是其出具的,但是是另一个老板欠的原告的工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26日,被告袁炎海向原告马丁保出具欠条,称,袁炎海欠到马丁保民工工资3000元,2019年年底付清。

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故具状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袁炎海向原告出具欠条,自认其欠原告民工工资3000元,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袁炎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丁保劳务工资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袁炎海、岳阳卓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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