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巧如,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佳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郭子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刘利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李自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林市。
审理经过 徐巧如与郭子文、刘利利、李自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3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将被告郭子文、刘利利在榆阳区的房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被告郭子文、刘利利在榆阳区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兴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