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志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平县。 被告:河北猛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赵都华润大厦A座22层04室。 法定代表人:任小景。 被告:商新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冀南新区。
审理经过
刘志加与河北猛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商新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志加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志加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文素 人民陪审员 刘素丽 人民陪审员 师慧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袁 博 书 记 员 吕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