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东方巨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1单元7层730号。
法定代表人:周秀强。
被告:杨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东方巨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娟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四川东方巨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