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慧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梁振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刘新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审理经过
李慧敏与梁振海、刘新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豫1624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梁振海、刘新丽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李慧敏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慧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振海、刘新丽银行存款4500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