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卫小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襄汾县丁陶尚都小区。
被执行人:襄汾县财宝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汾县陶寺乡寺沟。
法定代表人:李延山,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卫小波与被执行人襄汾县财宝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襄汾县财宝鑫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襄劳仲调字(2021)第3号襄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卫小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襄汾县财宝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自动履行(2021)第3号襄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如不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你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