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住山西省吕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