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住山西省吕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住山西省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5月18日以与被告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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