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李杨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李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9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杨敏给付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杨敏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及相关法律文书。

2、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杨敏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网络资金、无工商注册信息、有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申请人李和平表示不需要处理查询的车辆。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杨敏5个有余额的银行存款账户和2个财付通支付账号,2021年7月1日划拨被执行人李杨敏7386.75元。

3、2021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李杨敏微信转至本院案件户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和平于2021年8月10转账领取案件款17386.75元。

4、2021年7月13日经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杨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8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将被执行人李杨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       

 6、以上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和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重新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陕0629 执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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