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振起,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赵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张凯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振起与被执行人赵霞、张凯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不动产权证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凯悦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不动产权证书号:530019688号)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