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翼城县舜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晋禹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友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军朝,男,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翼城县舜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军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翼城县舜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赵军朝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舜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舜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翼城县舜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