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裴传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现住河南省信阳市阳光城市。 被执行人:熊心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光山县。

审理经过

裴传坤申请执行熊心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光山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52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熊心海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裴传坤工程款33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20元,因熊心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河南省光山县3号楼1单元房产(无房产证,总共面积为3360平方米,共计24套房屋,其中一套作为工程款抵押,一套出租),本院依法予以查封(2024年4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熊心海名下有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光山县字第××号,建筑面积:280平方米)的房产和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光山县字第××号,建筑面积:447.12平方米)的房产,上述房产正在本院(2021)豫1522执恢69号案件另案查封并拍卖中。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有少量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围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熊心海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递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339692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熊心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裴传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建国 审 判 员  王骁励 助理审判员  王彬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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