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10号自编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69501R。
法定代表人:王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俭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艺莹,女,公司员工。
被告:蔡伊娜,女,。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伊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