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地址:金溪县秀谷西大道金源一品小区。
法定代表人:官勤,总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涂锦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与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涂锦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涂锦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及房产进行查封。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解除对被申请人涂锦锋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闽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溪大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涂锦锋的银行存款冻结或解除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