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常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1,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梁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某2,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因被告常某、李某1拒绝偿还债务150,000元。为了防止被告人将财产转移,原告谭某于2021年1月28日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查封被告常某、李某1位于乌鲁布铁镇扎兰河农场第某队84平方米房屋、羊舍两栋430平方米和被告常某、李某1耕地30亩使用权。原告谭某提供案外人孙某所有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人提出诉讼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损毁,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原告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常某、李某1位于乌鲁布铁镇扎兰河农场第某队84平方米房屋、羊舍两栋430平方米;
二、查封被告常某、李某1在乌鲁布铁镇五岔沟村30亩耕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