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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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梨树区康乐小区东侧4号门市房。
负责人:杨守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女,该公司财务人员。
被告:李君华,女,56岁,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与李君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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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哈尔滨市共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