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姬生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锋,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安,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君,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姬生松与被告张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姬生松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姬生松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生松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2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