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树兴,男,****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翟珊珊,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树兴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树兴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树兴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园小区内,多次拦截、辱骂、恐吓被害人兰某,并多次给其工作单位打电话举报、恐吓,严重影响兰某及其所在社区居民、单位同事的工作、生活。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树兴被民警查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兴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树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予认可,认为在案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很多是编造的。
指定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王树兴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发生的原因是情感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以及“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法定要件。
本院查明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树兴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园小区内,多次拦截、辱骂、恐吓被害人兰某,并多次给兰某所在工作单位打电话举报、恐吓,严重影响兰某及其所在社区居民、单位同事的工作、生活。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1.被告人王树兴的供述证实,2020年2月左右,我跟兰某分手。2020年7月4日,我在公园2号地块楼下马路对面,骂的是兰某你下来、我操你妈之类的话,周边最少有3、4个人。在2020年7月4日以后,我在小区门口,骂兰某是破鞋,周围有5、6个人。我在两个小区的业主群里把我的昵称备注“兰某有hpv病毒坑爹玩”,头像换成兰某的照片,我在群里发消息,群成员都能看到我的群昵称和头像。2020年7月14日,我到兰某位于昌平区的家门口,我按了一次门铃,并拿提前写好的遗书在她家的猫眼前晃了两下,之后我将遗嘱放在兰某的电动车上,然后我就下楼了。我想和兰某一起跳楼死,她不愿意我就搂着她一起跳楼。2020年5月左右,我还给兰某工作单位打过好几次电话,我给单位打电话找她的领导,举报兰某偷单位的东西。2020年5月2日,我和兰某调解的结果是我给兰某道歉,兰某赔偿我一万多元钱,警察告知我不能到兰某家骚扰兰某了。
2.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7月14日6时许,北七家派出所民警接兰某110报警称有人堵门,没法活了。民警于2020年7月14日15时许,将王树兴传唤至北七家派出所。
3.被害人兰某的陈述证实,我和王树兴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分手。从2020年3月开始,王树兴多次在公共场所辱骂我、威胁我,说要杀了我,拦截我说我有性病、传染病,在业主群内侮辱我。王树兴还到我家按门铃骚扰我,给我单位打电话说我偷单位东西。王树兴在小区门口、单元门口、小区马路上阻拦我,都是在公共场合,我过来就不让我走,王树兴拦过我很多次。王树兴只要见到我就会骂我,骂的都是“操你妈、你妈逼、骚逼”这类的话,都是公共场所,人非常多,还有好多小孩子,声音很大且不分时间地点,严重影响小区居民的生活。2020年6月29日8时许,王树兴在小区门拦着我和我母亲,不让我们过去,还骂我们。后来我们回到小区时,王树兴还在大门口拦着我们并继续辱骂。2020年7月2日11时许,王树兴在楼道拦着我骂我,还把我手机拿走了,后来我报警,之后民警对王树兴进行批评教育。2020年7月4日晚上8点,王树兴冲着楼上骂我,骂了20多分钟,我就报警了。2020年7月7日8点左右,王树兴在楼下拦着我的电动摩托车不让我上班,骂我,我就报警了。2020年7月12日晚上22时许,王树兴在小区门口拦着我不让我回家,还把脚放在我的电动车车轮下,说我压他脚了。2020年7月14日5时许,他来我家按门铃,在我的电动车上放了一张恐吓信遗嘱,说要弄死我和胖妞,当时我害怕就报警了。王树兴还把微信头像换成我的照片,把微信群昵称改成“花影702勾引人传染HPV病毒坑爹玩”,王树兴每次在群里说话就显示昵称和我的照片,微信群是翡翠公园小区业主群,里面大概四五百人。王树兴改这个昵称就是要侮辱我。王树兴还经常用自己的手机号打电话、发短信,跟我要钱,说要杀了我、杀了我儿子、去单位告我。从2020年4月开始,王树兴给我们单位人事部门打了电话,最少打了三次,反映说我泄露国家机密、还跟单位的人说要杀我,给我在单位的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事给我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弄的我都不敢出门。在小区里我也没法见人了,大家都知道我的事情,特别丢人。我的精神状态非常不好,吃不下饭,睡不好觉,不敢接陌生人电话,精神都有问题,给我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我都没法上班了,我快没有活下去的勇气了。
4.证人郅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份之后,王树兴多次在小区内公共场合骂兰某,骂的非常难听,扬言弄死兰某全家,声音还特别大,在家里都能听见,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小区内孩子很多,对孩子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王树兴还在小区内拦着兰某,对交通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5.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王树兴经常在小区内骂兰某,我碰上的骂人的就有7、8次。王树兴就直接点兰某的名字“操你妈,操你,操你全家”这类的话。王树兴的行为影响小区的治安和谐,平时小区里有孩子、老人,有的时候早晚骂兰某也影响了小区居民的休息,大家的身心健康都受到影响。
6.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实,我见到几次王树兴对兰某进行辱骂,王树兴辱骂兰某的话不堪入耳。2020年7月13日7 时许,我看到王树兴在小区门口拦住兰某不让走。王树兴在小区业主群里昵称是“702 花影HPV传染病毒坑爹玩”,他在群里经常发些侮辱兰某的文字。
7.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4日,王树兴站在小区楼前马路上骂楼上一个叫兰某的人,骂的是“操你妈的,你妈逼,臭不要脸”这类的话。
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从2020年3月开始,王树兴多次在小区楼道、单元门门口、马路等公共场合骂一个女子,骂操你妈,臭不要脸等脏话,除了骂人,有时候也拦着这个女子不让走。2020年7月3日下午,王树兴和那个女子在翡翠公园2号地块的马路上吵起来,王树兴站在马路上骂这个女子,骂的很难听。王树兴有时候骂人声音很大,影响小区的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和小区内的交通。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2月之后,王树兴在小区里公共场所骂兰某,骂的都是脏话。王树兴砸兰某门及骂人次数太多了,记不住具体时间。2020年6月下旬,王树兴还在小区门口威胁过兰某,他拽着兰某不让她上班,说如果你不嫁给我跟你没完,让你找不到老公,就杀了你。王树兴这样骂人不分时间,声音还很大,影响居民的休息,影响小区内的老人和孩子。王树兴对小区的影响太恶劣了,居民写了一个请愿书,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他。
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兰某是我邻居,她住在702。我听说兰某跟王树兴以前是男女朋友,后来分手了。王树兴从2020年1月至今多次骚扰并辱骂兰某,一共有十几次。王树兴有时候在小区门口骂“操你妈”这类的,还有就说“不行就和你一起死”之类的话,并且不让兰某进家门或者小区的门。王树兴还在业主微信群里骂兰某,他的群昵称改成“702花影HPV传染病毒坑爹玩”,说兰某有性病,说跟她睡了一年多之类的话。这个微信群是小区所有业主组成的,主要用于业主和物业之间沟通问题。王树兴的行为对小区影响很大,影响居民生活秩序,还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很多邻居和小孩害怕,不敢下楼。
11.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王树兴和兰某之前是男女朋友,后来分手了。兰某说王树兴总是在单元门口堵着她,骚扰她,她说很害怕王树兴,都不敢回家。兰某说王树兴有时候在楼下喊话骂她,整个小区的人都能听见;有时候堵着小区门或者单元门不让进,有时候拦着不让上班;还往兰某的单位打电话说她偷单位东西。我在兰某家居住期间,王树兴按过两次门铃,在小区门口堵过一次,写了一张威胁兰某的信。2020 年7月12日22时许,我和兰某推着电动车进小区门口时,王树兴就在小区门口等着,不让兰某往前走。2020年7月14日6时许,王树兴又来按门铃并把一封威胁信放在兰某的电动车,大概内容是:你害得我离婚损失好几百万,我也不想活了,但是我也拽上你和小胖妞一起共赴黄泉路,你也跟你的前夫孩子安排好你的事。信里说的胖妞就是我。兰某现在情绪不是很好,不愿意出门见人,因为王树兴总是骚扰她,所以她不敢出门。
辨认笔录证实,林某辨认出王树兴。
1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小区对面是小学,我是小学保安。2020年5月至7月,有一男一女经常在小区门口吵架,都骂人了,声音还特别大,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和小孩的身心健康。
13.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从2020年5、6月开始到大概7月期间,一直有个男子经常往我们系办公室打电话,我接到大概4、5次,我同事也接到过2、3次。对方男子自称是兰某的男友,反映兰某偷学校东西、泄密的情况,要求单位开除兰某,还威胁说要跟兰某同归于尽等内容。单位党支部反馈给我的情况是兰某没有盗窃、泄密的情况。我让该男子别再给我们打电话,对方男子根本不听,依然经常打电话,干扰我们系里正常工作。
1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大概5、6月份,有个叫王树兴的男子总给我同事兰某打电话,来学校门口找过兰某,往系里打电话找兰某。今年5、6月的一天,系里的傅老师给兰某打电话,说有个男的往系里打电话,让转告兰某,必须跟他和好,要不然就杀了兰某全家。对方给学校打电话,肯定影响兰某的工作状态。
15.证人韩某2的证言证实,我听说近期有人来学校找兰某,后来还多次给系办公室打电话说兰某拿办公室东西、泄密。经核实发现举报情况不属实。这种事情给兰某带来了不利影响,前期对她的举报和多次骚扰,给她工作带来不便,不敢回家。
1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王树兴是我丈夫,我们没有离婚。2020年1月左右,王树兴跟我提出过离婚,他说在外面有人了,叫兰某。我跟王树兴没有草拟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他口头说过净身出户,别的没了。
17.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王树兴持有的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扣押。
18.北七家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20年4月25日,兰某报因之前有矛盾,邻居总是敲我家门,发生纠纷,报警人称已经多次报警,后民警告知王树兴、兰某可协商或起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2020年5月2日,兰某报邻居纠纷被打;2020年7月2日,兰某报3号楼一业主骚扰我,抢我手机,现手机已被居委会人员要回;2020年7月4日,兰某报因感情纠纷,3号楼一业主在小区楼下辱骂我;2020年7月7日,兰某报被拦着不让上班;2020年7月14日,兰某报有无赖天天来我家按门铃敲门堵门,我都没法活了。
19.遗嘱证实,王树兴书写的遗嘱中有“我安排完了基本,你这两天也安排一下,孩子房子的事,(遗嘱)各自交代一下,路上带上胖妞也不错,我想带你下地狱,那没有痛苦和烦恼,愿阎王给我一个公理。我跟警察也说了,我17、18号等你回来做个了断,早死早解脱,我已经控制不住这样的折磨。绝笔”等内容。
20.居民请愿书证实,吴某于2020年7月10日向民警提交居民的请愿书。请愿书包含内容为“自春节至现在,社区有个别居民在小区拦截辱骂另一方当事人,期间警察出警20多次来本社区对其进行教育,制止其不当行为,其仍然在外边脱口大骂、拦截,吵的大家四邻不安无法正常生活休息,还对社区的孩子心里造成很大的阴影。早上登门挑衅,楼下、大门口和园区路上守候阻截,甚至辱骂厮打,马路上叫嚣喊骂,邻里不胜其扰。这种扰民,危害社区治安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的建立,对社区居民生活尤其是儿童造成重大影响,没有一点安全感。请居委会、物业、派出所同志以及上级领导,出面制止这种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举动。还我们小区一份安宁。该请愿书上有60余名小区居民的签名。
21.微信截图证实,王树兴在“业主群”“业主委员会”微信群的昵称为“702花影HPV传染病毒坑爹玩”。
22.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2020年5月2日,王树兴与兰某在北七家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兰某赔偿王树兴装修工钱、医药费等1万余元,王树兴向兰某道歉,保证以后不再骚扰、威胁兰某,双方今后互不干扰对方生活等内容。
23.工作说明证实,2020年7月3日,北七家派出所接王树兴报警称与兰某感情纠纷,王树兴报警想寻求复合或索回恋爱期间的花费,民警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可协商或自诉。
兰某与王树兴因感情引发矛盾,王树兴多次以要医药费赔偿为由干扰兰某正常生活,民警在出警时多次告知王树兴索要医药费一事到法院诉讼解决,多次批评教育王树兴不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要因个人与兰某问题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24.鉴定意见证实,王树兴手机中与兰某手机通话情况。其中,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5月20日有92条记录,90条为王树兴拨打。王树兴手机中与某大学在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7月9日,共计通话68条,44条的通话时间为0分0秒,通话时间最短为4秒,最长为39分32秒。
王树兴在“业主委员会”微信群的昵称为“702花影HPV传染病毒坑爹玩”,在“2号地”微信群的昵称为“702兰某HPV病毒传染勾人毒”。
25.录音光盘证实,兰某提交的王树兴对其进行辱骂的录音,内容有“让你24小时不得安宁,妈了个逼的,杂种操的”等言语。
26.身份证明材料证实,王树兴的自然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兴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树兴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案证据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具有法律效力,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树兴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事实。被告人王树兴认为在案证据是编造等意见,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在案的110接处警记录、工作说明、请愿书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证实民警已多次出警对王树兴批评制止,要求其不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依然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故指定辩护人关于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树兴检举、揭发的情况,均未查证属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树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
二、随案移送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详见处理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长 王 莹
人 民 陪 审 员 侯俊安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民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张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