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刘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刘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刘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
被告:刘某6,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张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张某1、张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张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1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