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建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温伟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建昆、温伟斌责令退赔、罚金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21)晋102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民政、税务、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仅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前往洪洞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建昆、温伟斌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张建昆、温伟斌的个人高消费。

5、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建昆、温伟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发布。

6、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建昆、温伟斌的履行能力对其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财产状况调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因涉及刑事犯罪尚在监狱服刑,无客观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晋1024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青峰

审判员  薛德强

审判员  梁太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执行助理李审非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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