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福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丁巧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许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申请人: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申请人:何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何某1、何某2法定代理人:许海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何某1、何某2之母。 被申请人:王海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王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王本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李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申请人:褚洪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何福建、丁巧云、许海兰、何某1、何某2与被申请人王海永、王志超、王本立、李金、褚洪飞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福建、丁巧云、许海兰、何某1、何某2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海永、王志超、王本立、李金、褚洪飞的银行存款8万元。申请人何福建、丁巧云、许海兰、何某1、何某2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海永、王志超、王本立、李金、褚洪飞的银行存款8万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端木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柔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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