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仁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李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周口三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东段誉生汽车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4EF1R2F。
法定代表人:张忠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2802X4。
负责人:石卫东,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仁民与被告李委、周口三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仁民撤回对被告李委、周口三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