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请执行人):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当奈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华,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案外人):于淑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

被告(被执行人):鸡西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向阳办园林3-1-1.

法定代表人:刘龙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淑贤、鸡西市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减、缓、免相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大庆鑫龙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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