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户山虎,男性,1969年07月06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关于户山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92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户山虎上缴罚金20000元。

因户山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余额不足未做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证券登记信息。

5.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自然资源登记信息。

7.被执行人户山虎名下无保险信息反馈。

三、经在清丰县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户山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全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期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案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冻结及查封到期前移送部门认为有必要续冻结、续查封的,应及时向案件执行部门申请。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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