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州卓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诸加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卓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24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24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