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姜某,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姜某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姜某发出(2017)琼9021执330号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姜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缴纳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姜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姜某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车辆进行四查,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冻结并划扣了被执行人姜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个人账户(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77元,但该账户中的存款不足以缴纳罚金。同时,因被执行人姜某没有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登记情况,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琼9021执330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姜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卫东 人民陪审员 徐丽俐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