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应营子村。

负责人:魏树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爱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悦城华府小区3号楼2501。

法定代表人:张东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德,男,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因与被上诉人张文义、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620.40元,减半收取2810.20元,由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40元,减半收取2810.20元,由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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