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天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X路。
法定代表人:薛扳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来宾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二路X号嘉美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立,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来宾市天力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13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执行来宾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9607.8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来宾世纪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桂13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20)桂13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才强
审判员 谢恩恒
审判员 韦庆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覃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