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钟海光,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审理经过 钟海光罚金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刑终30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1刑初63号刑事判决,处被执行人钟海光罚金7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0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发现被执行人钟海光名下有粤B×××××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但无法扣押处理,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46130.60元,已依法扣划并上缴财政,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委托其户籍所属管辖法院调查了解,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仍在监狱服刑。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启初
审判员 罗泽伟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