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恩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正健,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利,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毛恩梅与被告陈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恩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恩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