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卢宗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浩、卢宗瑞与被告邓贵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张浩、卢宗瑞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192864.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浩、卢宗瑞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1004178)、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192864.3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浩、卢宗瑞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西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福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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