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天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崔新刚,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隆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刘保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与被告刘保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芬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思佳 书记员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