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安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王书军,男,48岁,回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冯安利与被告王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王书军已履行,原告冯安利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安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安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