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凤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薛村镇薜王山村人。
被执行人:岳翻林,又名岳翻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柳林县薛村镇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凤杰与被执行人岳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第,本院作出的(2013)柳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故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翻玲的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