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范建锁,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仁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区。
审理经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陈仁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02民初43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陈仁佑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30330.43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陈仁佑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仁佑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仁佑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仁佑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仁佑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仁佑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仁佑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仁佑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被执行人已离开居住地,现下落不明。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