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汪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人,户籍住址辽宁省凤城市,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忠玲诉被告汪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汪全住址,经查汪全已离开该住址三十余年,被告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但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交纳公告费用,本院无法继续审理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姜忠玲对被告汪全的起诉。 原告姜忠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全部返还原告姜忠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玉祥 人民陪审员 刘国慧 人民陪审员 包维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