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人民中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19979082X0。
法定代表人何志朝,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黄宝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黄宝宽,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来宾市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我换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71978663C。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
被执行人莫佳妮,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莫惠斯,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莫涵超,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执行人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北四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756546812R。
法定代表人莫崇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宝安、黄宝宽、莫惠斯、莫佳妮、莫涵超、来宾市天泽实业有限公司、来宾市诚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3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