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红梅,女,苗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特别授权),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110429。 被告:罗耀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红梅与被告罗耀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红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耀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红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4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钢材,共拖欠原告货款1145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剩余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罗耀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红梅在钢材市场从事业务员工作,被告罗耀辉是原告的客户。2020年开始,被告通过原告购买钢材。期间,原告替被告垫付了部分钢材款。2021年4月至5月,双方通过微信结算,被告仍有11455元钢材垫付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虽承诺5月份结清,但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户口登记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语音通话记录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罗耀辉通过原告黄红梅在钢材市场购买了钢材,双方达成口头合约,由原告替被告垫付货款后,被告再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现双方通过微信结算确认了垫付的货款金额为11455元,被告同意支付,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14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耀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红梅垫付的货款114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罗耀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甘密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龚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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