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麻莱县吉某某。

主要责任人:保某,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曲麻莱县约改镇长江村,联系电话:139XX****XX。

被告:董某,住四川省崇州市,联系电话:135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曲麻莱县吉某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曲麻莱县吉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并非我县人士,在我县境内无任何财产,原告想先去找被告并找相关证据,现原告曲麻莱县吉祥砖厂提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曲麻莱县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50元,因撤诉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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