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宁县杉城镇金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15602114X7。
法定代表人:陈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生,该联社职员。
被告:范华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审理经过 原告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泰宁信用联社)与被告范华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宁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远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华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泰宁信用联社以范华栋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泰宁信用联社与范华栋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合约;2.范华栋归还借款本金139286.20元及透支分期手续费9983.21元及违约金3082.67元(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合计本息152352.18元,之后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普惠金融卡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范华栋承担。被告辩称 范华栋未作答辩。
泰宁信用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范华栋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泰宁信用联社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30日,范华栋向泰宁信用联社申请办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填写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申请信用额度为140000元,并约定了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主要内容:1.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计收利息及费用;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费用。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2.普惠金融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3.最低还款额指各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当日,泰宁信用联社按约向范华栋签发授信额度为140000元普惠金融卡,卡号为62×××00,该卡按月缴息,年利率为7.2%,到期利随本清,期限至2020年11月。范华栋从激活该卡并多次透支后,自2019年8月22日起连续12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截止2020年7月22日,范华栋尚欠借款本金139286.20元、利息9983.21元、违约金3082.67元。为此,泰宁信用联社诉至本院。
另查明,泰宁联社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范华栋的银行存款152000元予以冻结。泰宁联社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泰宁营业网点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提供担保,并支付申请费12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宁联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当日作出(2020)闽0429财保141号民事裁定。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范华栋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后,未按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所签订的普惠金融卡合约应予解除,所欠借款本息等也应偿还。因此,泰宁信用联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合约以及要求范华栋偿还借款本息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泰宁联社申请财产保全而支出的保全申请费1280元,系范华栋违约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范华栋承担。范华栋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华栋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合约;
二、范华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借款本金139286.20元、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透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47元,减半收取计16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80元,合计2954元,由范华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敬香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鑫
书 记 员 徐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