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9号华天新城长城大厦4-H。
法定代表人:吴中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梦蝶,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祥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