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XX、吴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7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惠州市圣马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