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孙荣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 异议申请人:徐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 二异议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霞。 异议申请人:徐海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申请执行人:徐国友(已死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文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审理经过
异议人与原申请执行人徐国友、被执行人张文福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荣华、徐冰、徐海霞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允瑞 人民陪审员 董 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世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钱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