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紫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84号楼1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6MA1MTHHF4T。
法定代表人:高星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宁刚,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通达河沙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DMF5X1。
法定代表人:凌兴伟,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紫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通达河沙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知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紫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交纳执行费1916元,2021年6月16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见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通达河沙开发有限公司共向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紫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80000元人民币,分批履行,双方对和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约定。2021年6月24日,被执行人如约履行了20000元,已汇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紫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豫15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