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江,山西德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奥素珍,女,汉族,1968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
被告封国斌,男,汉族,1970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诉被告奥素珍、封国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奥素珍、封国斌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