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志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山城镇团结街二委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MA17YG8R6E。        

负责人:娄婵媛,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唐志学与被告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志学、被告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负责人娄婵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唐志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中介费13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费用7000元(培训费用5000元、其他费用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8日,原告看到被告发布的招聘信息,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承诺说是去天津工作,和中海油签订正式合同,有六险一金待遇,月薪8390元,这些都不属实,是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承诺的薪水和待遇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

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辩称,被告受天津渤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为其招聘中海油平台工作员工,原告通过被告与天津渤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参加了中海油平台员工培训,原告在签订合同前以及工作前对与天津渤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是明知的,并且在中海油平台工作四十多天,工资正常发放,具体福利待遇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是明确的。原告因自身原因违规操作不服从指挥,险些造成海上人员安全事故,主动申请辞去工作,并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已经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原告已正常上班工作领取工资,辞职是个人原因,无权要求返还中介费用。原告将培训等费用直接交给了培训单位,因此取得相关证件和资格,培训费与被告无关。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应返还任何费用。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1年3月,被告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对外发布中海油石油平台工作人员招聘信息,对招聘岗位、人数、年龄及身体要求、薪资待遇、其他福利等信息进行了公告,未明确招聘单位。3月28日,原告唐志学与被告负责人娄婵媛取得联系,娄婵媛表示是与中海油签订合同,并对其他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唐志学于3月28日、4月4日两次通过微信转款方式给付娄婵媛中介费用共计13000元。经娄婵媛联系后,唐志学于4月20日、4月22日两次向天津渤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交纳培训费共计4850元,并在天津中海油培训基地进行了上岗培训,于6月初开始上岗工作,并与天津渤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唐志学在上岗工作期间因其违规操作被天津渤远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处罚,于7月21日个人申请辞职离开公司,结算工资约1.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志学委托被告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向其提供就业机会的媒介服务,并支付报酬,双方依法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信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在原告咨询招聘信息相关情况时作出与中海油签订合同的承诺,存在欺诈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在接受第三方公司培训以及与第三方公司签约过程中均未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按照第三方公司安排正常上岗工作,应视为其对实际内容变更后的合同的追认,后因个人自身原因辞职离开第三方公司,可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促成了合同目的的实现。虽无证据证明被告上述欺诈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但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等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参照适用合同违约金比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酌情按照中介费25%的责任比例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中介费3250元(13000元×25%)。原告提出的超过上述数额范围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返还原告唐志学中介费3250元。        

二、驳回原告唐志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唐志学负担125元,大连华成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山城镇分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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