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镇平县工业路4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盈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徐冲,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陈荣立,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盈亚、徐冲、陈荣立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豫1324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盈亚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000元及利息,徐冲、陈荣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冲名下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R×××××),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江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