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忠义,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被告人裴东雪,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审理经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一部刑诉(202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犯挪用资金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国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义系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驻广西分公司梧州支公司商务经理,被告人裴东雪系原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会计,于2013年3月被派驻广西分公司梧州支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二人通过合谋,裴东雪利用其会计身份为李忠义多向公司申请费用款,李忠义利用其商务经理身份将多申请的费用款转移至其个人账户,二人共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2,616,260.60元,用于开发市场和生活开销。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二人在庭审时表示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忠义系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第一事业部驻广西分公司梧州支公司商务经理,被告人裴东雪系原吉林万通药业集团药品经销有限公司会计,于2013年3月被派驻广西分公司梧州支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二人通过合谋,裴东雪利用其会计身份为李忠义多向公司申请费用款,李忠义利用其商务经理身份将多申请的费用款转移至其个人账户,二人共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2,616,260.60元,用于开发市场和生活开销。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还被告单位67034.8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庭审时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对账笔录等书证;证人姜某、杨某、肖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忠义、裴东雪二人系自首,且表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忠义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二、被告人裴东雪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李忠义、裴东雪二人违法所得2,549,225.73元,退还被害单位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齐 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 人民陪审员 李华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左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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