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文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6902238210,住湖南省邵阳县七里山园艺场全民三工区井子冲队*号。
被执行人:吴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204123538,住湖南省邵阳县白仓镇塘代村*组*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文广与被执行人吴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20)湘0523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5月5日、6月25日、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276元。2021年6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湘E9Z420的吉利车辆,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银行存款。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附谈话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的综合分析,查封车辆没有实际控制,本案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